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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引发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件涉及协议条款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某月,公司以张某某违反竞业约定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未支付约定补偿金,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竞业协议违法,应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公司则称张某某存在违反竞业约定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工资单及工作履历,证明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公司仅提供内部通报,称张某某涉嫌违规但未附具体证据。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违约,故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未发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8条及第87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证明员工违约且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协议须严格审查违约证据,确保补偿支付到位;员工应保留协议履行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救济途径。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