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回补偿款
案件标题:国企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回补偿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及补偿退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5月因公司业务调整被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已支付的竞业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后公司应全额退还竞业补偿,公司辩称已履行协议解除程序且补偿系员工自愿签订,无需退还。双方对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及退还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解除通知文件。公司虽提交了解除协议文件,但未提供张某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约定的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及补偿金支付明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竞业补偿金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第35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同时退还已支付补偿。若未约定补偿退还条款,员工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补偿退还手续。员工应留存支付凭证及解除通知,若公司拒绝退还且无合法理由,可通过仲裁维权。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