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追讨奖金工资遭拒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实习生追讨奖金工资遭拒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实习生;公司类型:外资企业;案由:奖金与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提供实习协议。张某某实际从事核心项目开发工作,且公司以月为单位发放补贴。实习结束时,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工资及未发放的绩效奖金,公司则以实习协议约定无薪酬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实习期已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及奖金;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为劳务关系,实习协议未明确薪资结构,且奖金属自愿发放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薪资发放标准,公司提交的实习协议未约定薪酬,但张某某提供的项目参与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工作内容与实习协议不符,亦未提交奖金发放规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实习期间劳动报酬约3.5万元,但驳回绩效奖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实习期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法》第50条:工资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此条未适用)
分析启示:实习生需明确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保留工作记录及报酬证据。企业应规范实习协议内容,避免混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奖金发放需基于明确约定或规章制度,否则难以主张权益。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收集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