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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实习生追讨奖金遭拒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实习生追讨奖金遭拒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与国企奖金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参与核心项目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为期6个月的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间每月工资4500元并享有项目奖金。2024年9月实习期满时,公司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3.5万元项目奖金,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依据实习协议应获得约定奖金,公司抗辩称奖金发放需满足业绩考核条件且实习生非正式员工无权主张。双方对奖金发放标准及考核结果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实习协议、工作日志、项目完成证明及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奖金约定事实。公司虽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但未能出示对应考核结果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公司单方制定的考核标准是否具备约束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实习协议中奖金条款有效,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某未达标,裁决公司支付3.5万元奖金及未支付期间的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实习协议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466条关于合同约定的解释规则;《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工资构成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约定实习期间各项权益,避免口头承诺;实习生需留存工作成果证明及薪资约定证据。本案关键在于奖金条款的书面约定及公司未能证明考核不合格的事实,提醒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约定报酬。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