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追讨年终奖遭企业拒赔
案件标题:高管追讨年终奖遭企业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奖金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有年终奖发放制度,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放条件。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当年约3.5万元年终奖,公司以年度业绩未达标为由拒绝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依据公司制度及过往惯例应获年终奖,公司则认为其未完成业绩考核指标且奖金发放需经董事会决议,主张无发放义务。双方对考核标准及奖金发放程序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含奖金制度条款)、近三年同岗位员工年终奖发放记录及离职交接文件。公司仅提供片面的绩效评估报告,且无法说明奖金制度的具体执行标准。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完整提交考核标准文件,张某某则提供了匿名员工的奖金发放证明佐证制度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未达奖金发放条件,且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范畴,未明确约定无需履行支付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年终奖。公司对裁决不服拟向法院起诉。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奖金发放制度并留存考核依据,高管更应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奖金条款。若企业未依法举证证明考核条件不满足,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时效为一年,建议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