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按惯例索要年终奖 公司拒付遭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按惯例索要年终奖 公司拒付遭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发放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奖金发放惯例
事实背景:2024年11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虽未明确约定年终奖,但每年均以‘绩效奖金’名义发放,张某某连续三年领取。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拒绝支付当年约3.5万元年终奖,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惯例发放年终奖,公司辩称奖金为绩效奖励,未书面约定,且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权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公司发放奖金的财务记录及部门群聊天记录,证明奖金发放惯例。公司质证认为惯例不具法律效力,且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调取公司人事档案,确认奖金发放惯例存在,并重点审查了工资构成明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度年终奖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区分固定工资与浮动奖金,保留历年发放记录作为证据。员工需通过工资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奖金发放惯例,但需注意举证责任与时效。本案中,公司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惯例可作为补充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