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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追讨年终奖被某科技公司拒付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年终奖被某科技公司拒付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奖金发放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2023年度年终奖约3.5万元,双方产生矛盾。2024年11月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约定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应依法支付;公司则称奖金发放需经绩效考核,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无义务支付年终奖。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公司内部奖金发放通知、邮件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符合奖金发放条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奖金发放规定,但主张张某某未完成离职手续影响结算。庭审中公司承认曾口头承诺奖金标准,但拒绝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年终奖,但因张某某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酌情扣除部分奖金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行支付3倍工资;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追讨。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奖金发放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员工需注意留存考勤、绩效考核等证据,但若离职手续不完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维权时应优先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及奖金支付依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