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年终奖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年终奖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奖金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往年年终奖。2024年12月离职时,公司以未签订奖金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当年约3.5万元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隐形奖金制度且已履行过发放行为,要求公司支付奖金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年终奖发放惯例且已履行过支付义务,公司抗辩称奖金发放需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准,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主张无需支付。双方对奖金发放条件及是否形成惯例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年终奖发放惯例。公司提交了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但未提供张某某个人考核结果。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在期限内提交,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就奖金发放条件进行充分说明,且近三年存在定期发放年终奖的银行转账记录,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5万元奖金支付请求,但驳回其赔偿金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薪酬制度书面化,员工需注意保留奖金发放证据。对于未约定的激励性奖金,需证明存在明确发放惯例且符合公司制度。仲裁阶段未完成举证可能影响赔偿金诉求,但基础工资主张仍可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