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被第三方撞伤要求赔偿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被第三方撞伤要求赔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途经某市某区路口时,被未及时避让的第三方车辆撞伤致残。事故发生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协助其向交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未推动第三方赔偿程序。张某某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约3.5万元,后以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主张侵权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事故系第三方过错,且已投保雇主责任险,拒绝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及费用清单;公司仅提供投保证明。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但主张按保险理赔。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某无法从第三方获得足额赔偿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外,承担张某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约2.1万元,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受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