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离职索赔奖金未果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索赔奖金未果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支付离职后应得奖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制定的绩效奖金制度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再享有当年度奖金。2024年3月,张某某因公司裁员离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在职期间应得的约3.5万元奖金。张某某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向仲裁委提出申诉,主张奖金发放条件未明确约定且公司制度存在歧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奖金系劳动报酬应全额支付,公司则称奖金发放附有条件且已明确约定离职即丧失资格。双方对奖金计算方式及制度条款效力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奖金制度原始文件及张某某的绩效考核记录。公司提交的制度文件显示奖金发放条件为'在职期间完成考核指标',但未明确离职后是否追溯。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结合行业惯例主张奖金应计入劳动报酬。庭审中公司承认奖金计算存在漏洞但拒绝调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奖金制度中关于离职后丧失奖金资格的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0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奖金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
分析启示:企业制定奖金制度需明确约定发放条件且不得违法设定限制;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及考核依据。本案中奖金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但经济补偿金比例未达法定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