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索要年终奖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索要年终奖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归属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工作三年期间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以未签订奖金发放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当年度约3.5万元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应依法支付;公司则称奖金发放需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张某某因未达标未予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公司主张奖金发放存在业绩考核条件,且员工主动离职不应享有同工同酬待遇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公司内部奖金发放制度文件,证明年终奖系公司惯例。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和绩效考核表,但未能证明已就奖金发放条件进行过明确告知或签订补充协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奖金发放制度的公示程序及张某某实际工作表现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年终奖发放存在业绩考核前置条件,且张某某已履行主要工作义务,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年终奖发放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发放条件,企业应完善制度公示程序。员工离职时应留存工资单、奖金发放记录等证据,主张奖金时注意时效问题。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模糊约定的奖金主张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