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奖金未发诉某科技公司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奖金未发诉某科技公司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奖金发放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标准。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约3.5万元奖金。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的业绩考核标准,且其工作期间符合发放条件,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奖金发放条件已成就,公司应依约支付;公司辩称其考核制度未公示,且张某某未完成约定指标,主张无需支付奖金。双方对业绩考核标准及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制度文件(公司未留存原件)、工作成果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则提交内部会议纪要主张考核标准未书面约定。仲裁委实地调查后,认定公司未就奖金条件进行充分说明,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未达标。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绩效奖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额外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奖金发放条件并留存考核依据。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业绩未达标即需支付奖金。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及考核制度文件,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诉求受损。仲裁时效为一年,建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