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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通知解除竞业协议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通知解除竞业协议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6月公司突然要求张某某离职并终止竞业协议,但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张某某在未收到正式通知情况下继续工作至2024年8月,期间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其后向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竞业协议违法,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协议尚在履行期内且已通过口头通知解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通知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原件、工资支付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协议有效及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仅提供一份无签收人的解除通知邮件,仲裁委要求其补充送达证据,但公司无法证明已送达。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约赔偿金约3.5万元,并确认竞业协议于2024年8月自动解除。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竞业协议应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行为无效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竞业协议解除的程序合法性重要性,用人单位需留存完整通知凭证。劳动者在遭遇单方解除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注意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仲裁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管辖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维权权益。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