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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未依约定支付竞业补偿引仲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依约定支付竞业补偿引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补偿标准及补偿金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6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双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公司仅支付了首月补偿,其余款项以'业务未达预期'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于2024年9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协议中的补偿标准畸高且未明确计算方式,认为应按实际经营状况调整。双方对补偿金额的计算基数及支付义务存在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协议有效性及工资基数。公司辩称协议为格式合同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主张补偿标准需重新协商。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计算方式,但其未能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协议虽存在条款模糊,但张某某已履行竞业义务,公司需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补足剩余补偿金,共计约1.0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未履行法定最低标准义务,协议条款未明确计算方式构成约定不明。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在制定竞业协议时应注意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避免格式条款陷阱。员工需留存工资单、协议原件等关键证据,若协议约定不清,可主张法定最低标准。本案中公司因未明确计算方式承担主要责任,但协议瑕疵导致补偿金额未获全额支持。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