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竞业限制未付补偿金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竞业限制未付补偿金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6月,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2个月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要求支付剩余补偿金及违约金;公司则认为协议对补偿标准约定不明且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反竞业协议应支付剩余补偿金,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补偿计算方式且员工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补偿标准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工资发放记录及公司未支付补偿的银行回单。公司质证称协议未约定具体支付方式,且张某某离职后未提供竞业证明。仲裁委结合协议条款及行业惯例,认定公司应按月支付合理补偿,但对违约金部分未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剩余竞业补偿金约2.1万元,驳回违约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则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