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说明试用期考核标准。2024年6月,公司单方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也未说明具体依据。张某某在职期间月工资约6000元,工作不满三个月即被辞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合法解除,但无法提供考核记录及通知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未签字的《试用期评估表》。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往来,证明其已履行工作职责。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辞退具体事由,也未提供完整的考核材料,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张某某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1.2万元,并要求公司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82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经济补偿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劳动者应关注试用期权益,及时主张合法权利。本案中,公司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且无法证明解除合法性,导致赔偿责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