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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遗漏员工追讨被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遗漏员工追讨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公司需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月补偿,第三个月补偿未到账。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因张某某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且未完成工作交接,视为自动放弃竞业限制权益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签订的竞业协议、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证明公司存在补偿支付遗漏。公司则主张协议中约定离职需提前通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认定补偿支付义务未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8月剩余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及50%违约金共计约5.2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第8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的,应按应付金额50%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员工应注意保存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需证明员工存在违约行为;员工维权时应确保协议有效性及补偿支付记录完整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