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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竞业限制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高管竞业限制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纠纷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同类企业,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9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前两个月补偿。同年11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用人单位以未签竞业协议为由拒付剩余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支付剩余8个月竞业补偿;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支付方式且已通过其他形式给予补偿,认为张某某入职新公司违反约定应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协议签订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离职交接文件。公司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其以财务遗漏为由未提交,最终采信张某某证据认定违约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分析启示:国企高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竞业补偿台账。员工主张权利时应注意证据链完整性,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将面临违约赔偿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