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邮件发送岗位职责。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未达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在职期间正常出勤且完成基础工作,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合法解除,但未能出示有效考核记录和解除程序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工作成果截图;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考核制度文件。质证阶段,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已明确告知及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试用期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充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因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赔偿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试用期约定及解除条件的规定,结合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需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试用期用工关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面临赔偿风险。维权时应保留考勤、工作成果等客观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