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补偿退款公司拒解协议被仲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补偿退款公司拒解协议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及补偿退款纠纷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公司曾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行业工作,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双方因协议解除产生矛盾,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导致协议无法解除,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并赔偿损失;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构成违约,要求拒绝退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因公司未支付补偿而无效,要求解除约束并追回款项;公司认为员工单方面离职且未履行竞业义务,协议应继续有效并拒绝退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工资账户补偿支付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提供协议文本及部分转账凭证。经核对,公司实际仅支付7个月补偿。仲裁员询问双方解除协议的合理依据及违约举证情况,最终判定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协议解除条件不成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退还已支付补偿金的30%(约1.0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需按月支付;第25条:未支付补偿协议无效;第48条: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补偿
分析启示:签署竞业协议时应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周期,留存支付凭证办理手续。企业若单方面解除协议需提供足额补偿证明,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若发现违约需在时效内主张权益,主张返还补偿时需证明协议实际未履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