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工伤索赔遭拒 公司未参保担责
案件标题:实习生工伤索赔遭拒 公司未参保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实习生工伤保险缺失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期间,因操作设备受伤导致右手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张某某要求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仅为实习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适用工伤保险规定。争议焦点在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公司未参保的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公司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内容和受伤经过。公司仅提供实习协议复印件,但协议中未明确工作内容和薪酬标准。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用工事实,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依法为实习生参保属明显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约2.8万元,但因未及时申报工伤,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情形)及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赔偿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为实习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实习生工作期间受伤可主张赔偿。维权需及时申报工伤并保留用工证据,未签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但需举证证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建议企业完善实习生用工制度,员工应重视维权时效与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