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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某科技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问题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劳动合同法第23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公司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签署协议后,公司仅支付了前两个月补偿,后续未再履行。2024年8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导致其无法履行竞业限制,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补偿;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后未尽竞业义务,主张其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工资支付记录。张某某提供签署的竞业协议和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仅支付两个月补偿;公司无法提供完整支付凭证。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补偿的违约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剩余补偿金共计约2.1万元,但因张某某已入职新公司,驳回其要求继续限制就业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协议无效。双方协议因补偿未支付被认定为未履行完毕,仅部分条款有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中的补偿支付义务,避免因违约导致协议效力瑕疵。员工需注意保留支付凭证,若公司未支付补偿,可申请仲裁维权。竞业限制期限和补偿标准应明确约定,防止纠纷。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