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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年终奖金遭拒,证人证言助其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年终奖金遭拒,证人证言助其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金发放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三年期间公司从未明确公示年终奖金发放标准。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拒绝支付其声称应得的约3.5万元年终奖金。张某某称奖金为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公司则称奖金属于绩效激励,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张某某提交了与上级邮件往来记录、考勤表及离职前与3名同事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奖金为法定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公司抗辩称奖金系绩效考核项目,且未书面约定具体标准,拒绝支付。双方对奖金发放条件及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认可邮件中提及奖金制度但称已口头说明考核要求。张某某出示的3名同事证言证实公司从未实际执行考核标准,且邮件中仅模糊提及'按贡献度发放'。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认定奖金发放约定不明确,公司单方调整标准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发放的年终奖金补偿金约3.5万元,但指出若公司能证明奖金发放存在绩效考核条件则可主张抵扣。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奖金发放制度文件,员工需关注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实际执行情况。若奖金发放条件不明确,员工可主张基本工资部分应按约定支付,绩效部分需提供明确考核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在调整福利政策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避免争议。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