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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追讨奖金证人证言成关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追讨奖金证人证言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年终奖金发放产生争议,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3年因公司效益不佳未发放其应得的年终奖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曾口头承诺业绩达标即发放奖金,且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则称奖金发放需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且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无需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奖金发放承诺且其绩效达标应获支付;公司认为奖金发放需以绩效考核为依据,且无书面协议,主张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了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部门负责人曾多次提及奖金发放计划。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工资单、考勤记录及行业惯例,认定公司存在奖金发放惯例,且张某某无明显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金3.5万元,但扣除因未完成部分项目导致的绩效扣款2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或奖金负有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奖金发放制度,避免口头承诺;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但需结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链条。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