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年终奖遭拒 公司称考核未达标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年终奖遭拒 公司称考核未达标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发生奖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2024年10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将其辞退,但未支付约定的年终奖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惯例支付奖金,公司则称其年度考核未达标且已提前告知奖金发放规则。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全额支付,公司抗辩称奖金发放需通过绩效考核且已明确公示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奖金制度文件及张某某的考核记录,公司提交的考核标准模糊且未显示张某某具体得分。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单显示年终奖发放记录,公司承认制度缺失但主张属业务调整期间特殊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考核结果,且年终奖发放惯例应视为工资约定,裁决公司支付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奖金发放制度并留存考核记录,员工需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奖金的约定及公司惯例证据。仲裁时考核结果需与岗位职责、公司制度严格对应,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