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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后挖客户 公司索赔3.5万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挖客户 公司索赔3.5万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公司普通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索赔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9月张某某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期间接触并转移了某客户名单。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客户交易量骤降,遂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张某某账户收到该客户转账,遂提起仲裁要求赔偿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协议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张某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客户范围且未支付补偿金,认为约定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某科技公司提交客户名单、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张某某承认接触过客户但否认存在转移行为,提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客户转移事实,但认为协议补偿条款未明确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驳回剩余诉讼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关于竞业限制约定及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业务范围与补偿标准,小微企业应注意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员工离职后若存在客户转移行为,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但需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委对未履行补偿义务的协议可能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