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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两年,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8月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协议支付竞业补偿。张某某在竞业期内未从事其他工作,主张公司应履行协议支付补偿,公司则称未签订书面协议且张某某未提供就业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未发补偿金;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解除条件,且张某某未提供未就业证据,主张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工资支付记录,张某某提供签署的竞业协议和过往工资单,公司仅提供口头陈述。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条款,认为约定补偿标准明确,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履行补偿义务。但指出张某某需进一步举证其竞业期内未就业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2.8万元,但未全额支持其3.5万元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约定支付补偿;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需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和补偿标准,员工应保留竞业期间就业情况证明。企业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但需证明员工违反竞业义务方可免责。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