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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露客户名单涉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件标题:员工泄露客户名单涉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负责某市区域内客户维护工作。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次月即加入同城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客户名单出现异常流失,遂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义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客户名单从事竞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张某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客户名单归属,且部分客户系公开信息,主张公司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客户名单电子台账及流失客户业务数据,张某某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性。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明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最终认定张某某存在泄露行为但损失计算需重新核定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界定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的保密属性,员工需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与证据留存。仲裁机构在判定违约责任时需结合证据完整性及损失因果关系综合认定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