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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赔偿纠纷:上市公司拒赔遭驳回

案件标题:职业病赔偿纠纷:上市公司拒赔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员,从事涉及粉尘与化学品的作业。2024年5月其被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虽为上市公司,但未建立完整的劳动防护体系,亦未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张某某在患病后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以'未及时报告症状'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导致其患病,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张某某在确诊前未主动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且检测报告未显示持续超标,质疑因果关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作场所粉尘检测报告、近三年体检记录及劳动合同。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内部安全培训记录,但无法证明已落实防护措施。仲裁委组织专业机构对检测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公司存在长期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同时认定公司未依法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更应注意职业病防治合规性,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环境检测数据。职业病赔偿需注意诊断时效,但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防护义务时,员工主张仍受法律保护。暴露地管辖原则保障劳动者在异地维权时的司法可及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