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追讨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追讨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向公司主张退还已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3月因调岗离职时,公司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单方解除违法,要求返还补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认为其违约但未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程序违法且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退还补偿金;公司主张员工违约但未能举证,仅以单方解除为由拒绝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庭审,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情况,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协议的法定依据,最终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程序违法,应退还补偿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协议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国企更应规范操作。员工应注意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保留证据维护权益。用人单位应确保补偿金支付与协议履行的对应性,避免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