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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满员工拒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员工拒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两年,离职后需履行六个月竞业限制义务并按月领取补偿。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支付最后一个月补偿金。2025年3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随后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竞业限制期已届满且未获补偿,协议效力终止;公司认为员工在限制期内任职新单位,仍需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离职证明及工资发放记录。员工出示了离职证明及新单位劳动合同,证明已过限制期;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离职时仍处于限制期内,且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未支付补偿金及期限届满导致效力终止,裁决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应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至解除日。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期限与补偿标准,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将导致协议自动失效。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及离职证明,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