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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获竞业补偿要求解除协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未获竞业补偿要求解除协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普通员工因未获补偿申请解除竞业协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签订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某某于2024年9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原公司发现后遭索赔。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无效,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公司认为员工违反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违约金约3.5万元。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工资单证明补偿金未支付,新公司证明显示其岗位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公司提交竞业协议文本及邮件记录,主张员工主动辞职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庭审中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违约责任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竞业协议因缺乏对价失去约束力,裁决解除协议并返还已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公司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且按时支付,未履行补偿义务的协议属无效约定。员工离职后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议解除事宜,避免单方违约风险。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竞业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补偿义务被认定无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