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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不足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不足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4月因公司结构调整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未收到补偿,且公司未明确告知竞业限制范围。2024年6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有效且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要求支付剩余期间的补偿;公司抗辩称张某某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不合理,应依据行业标准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并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书面协议、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证明公司仅支付了离职首月补偿;公司提交了内部竞业限制范围说明文件,但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具体范围,但称已履行协议主要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且未明确竞业限制范围,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履行期间的补偿金共计约2.1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6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限制范围,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约定执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收集薪资记录、协议文本等证据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企业须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模糊约定引发纠纷。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