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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拖欠实习工资3月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拖欠实习工资3月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与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纠纷,诉求追讨劳动报酬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每月工资约3.5万元。但公司仅支付首月工资,后续两个月以'实习补贴'名义发放1500元。张某某在实习期间正常出勤并完成交付任务,但公司始终未按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全额工资,公司辩称其为实习关系仅需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双方对劳动关系性质及工资标准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用工管理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截图。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任务交付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劳动情况。企业承认存在管理疏漏但否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4.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0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结合张某某提供的考勤及工作证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实习生应主动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工作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未签合同情况下,可通过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