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要求退款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要求退款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3月,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10月,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遂向合同签订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辩称协议已解除且员工未履行保密义务,补偿金属于违约金性质,无需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实每月补偿金到账情况,公司提供解除协议通知文件但未举证员工违约事实。仲裁委要求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质证,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协议未依法定程序且补偿支付义务未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全额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并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协议的违约金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须支付补偿;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协议需支付赔偿金;《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通知对方。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须依法定程序并承担违约责任。员工应保留补偿支付凭证,遇违约情形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