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外资企业拖欠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以季度业绩未达标为由,迟迟未支付2024年4月、5月、6月工资。2024年6月2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拖欠工资。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构成拖欠,且解除合同无合法依据;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工资延迟发放系因员工业绩不达标,且解除合同系基于公司经营调整需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及业绩考核标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完整业绩考核文件,仅出示部分绩效评估表。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工资欠付事实。公司对员工提交的业绩数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裁决支付拖欠工资及50%经济补偿。公司对经济补偿比例提出异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业绩考核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员工主张经济补偿时,需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主张补偿比例应依据具体证据和法条合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