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以绩效考核拒发工资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以绩效考核拒发工资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绩效工资问题引发纠纷,案件涉及外资企业拖欠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及绩效工资。2024年9月公司以张某某季度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其9月工资约3.5万元,且未提供任何考核依据。张某某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24年12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工资构成拖欠,公司则称绩效考核制度已公示且张某某未达标。双方对绩效考核标准及结果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且公司未能出示考核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绩效考核制度文件及张某某考核结果,但公司仅出示部分员工的考核表。员工提供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等证据证明工资构成,公司对绩效工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但未举证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绩效考核结果,裁决补发张某某9月基本工资及30%赔偿金,但对绩效工资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关于工资支付及拖欠赔偿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工资构成的通知要求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记录,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据及沟通记录。本案中公司因未提供考核依据导致绩效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基本工资主张因证据充分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