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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月补偿约3.5万元。2025年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补偿。离职后张某某入职同城另一科技企业,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补偿并索赔,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其违约。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员工入职竞争对手构成违约,要求返还补偿金及违约金;员工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补偿,主张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核心争议在于补偿支付标准是否合理及员工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文本及工资流水证明补偿未支付,公司出示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记录反驳违约主张。经调查发现协议约定补偿标准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00%,但公司未就员工违约举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补偿支付依据,员工补充提供离职后就业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未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共计约14万元,同时认定员工入职竞争对手构成违约,需返还公司已支付补偿的50%。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及《民法典》第577条,竞业限制补偿需按约定支付,劳动者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但用人单位亦应履行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竞业补偿标准并及时支付,劳动者应核实协议条款合理性。双方都应注重证据留存,协议约定补偿金额需符合行业标准。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但需证明自身履约情况。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