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赔偿纠纷案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赔偿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试用期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口头告知需通过项目验收。2024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未完成试用期任务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未出示相关考核记录或书面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并要求赔偿,公司则称其不符合岗位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工作表现不达标,但未提供完整考核依据,仅以主管主观评价为由解除合同
仲裁过程:张某某向仲裁委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等证据,证明公司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公司仅提供一份无具体数据的绩效反馈表,且未说明该表系根据何种标准制定。仲裁过程中,双方就考核依据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公司未能证明考核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缺乏充分证据,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2.8万元,但驳回其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证据,且必须提前3日通知。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出示完整考核记录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管理中应建立标准化考核流程,保留书面记录;员工需主动留存工作成果证据,若用人单位未明确考核标准,可主张解除程序违法。本案中员工虽部分胜诉,但因未主张工资补偿,仲裁未支持该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