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补偿金未支付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补偿金未支付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公司曾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后便停止发放,张某某在竞业期内未从事违规工作,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公司则称已按协议支付且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补偿金支付事实及是否履行竞业义务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主张已通过其他方式补偿。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支付凭证,其未能举证,张某某则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未支付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剩余竞业补偿金共计约10.5万元,并确认其未从事竞业行为。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对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避免口头承诺导致纠纷。员工需保留支付凭证及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协议应明确支付标准和违约责任。仲裁机关认定支付事实以实际证据为依据,企业未举证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