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张某某泄密被索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张某某泄密被索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门,2024年6月离职后入职关联企业。公司指控其在职期间接触核心客户信息,离职后利用该信息为新公司招揽业务。张某某否认泄密,称客户资源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已告知新公司。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要求赔偿3.5万元;张某某抗辩称保密协议未明确竞业限制条款,且客户资源属公司公共资源,不构成泄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泄密直接证据,其提交了客户信息被篡改的系统记录及新公司业务拓展时间线。张某某当庭展示与新公司合作的虚假合同,但无法说明客户信息来源。仲裁委聚焦泄密证明标准,组织双方对商业秘密范围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需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约2.8万元,但驳回其主张的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民法典》第116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建议完善协议条款并留存泄密证据。劳动者应谨慎使用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信息,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可能影响协议效力。仲裁委强调泄密证明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