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要求退还补偿款遭拒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要求退还补偿款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公司单方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违约要求返还2个月补偿款,公司则主张张某某存在兼职行为需扣除相应金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解除协议后应退还已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且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抵扣部分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员工提交了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反驳称员工曾在离职后3个月内担任竞争对手顾问,但未提供完整证据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员工兼职证明,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协议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未违反竞业约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70%,扣除因员工擅自离职需承担的违约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企业单方解除应提前通知并协商补偿。员工应妥善保留工作履历证明,若企业未履行补偿退还义务则可主张权利。本案显示,违约金计算需以实际违约行为为依据,不能简单抵扣全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