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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获竞业补偿员工索要违约金

案件标题:离职未获竞业补偿员工索要违约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满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3000元补偿。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5月及6月的补偿,7月至9月共计3个月补偿未发放。张某某于2024年12月向仲裁委主张违约金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迟到早退行为,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且补偿已通过工资卡支付,但未提供有效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记录,但仅出示了2024年5月工资明细。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协议原件,证明3个月补偿未到账。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完整证据,庭审中承认仅支付2个月补偿,但主张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需扣减违约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按实际未支付月份支持违约金主张,但因张某某未能证明其履行了竞业义务,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为1.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未支付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签订竞业协议时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确保按时履行义务。员工应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补偿未支付事实。若主张违约金,需同步提供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否则可能影响赔偿金额。竞业限制纠纷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维权。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