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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赔偿基金介入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职业病赔偿基金介入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长期接触粉尘环境。2024年5月被确诊为尘肺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以未签订职业病防治协议为由拒绝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介入处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职业病赔偿及经济补偿,公司否认职业病认定依据并称已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赔偿标准及基金代偿效力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其仅提供部分年度数据。员工提交了诊断证明、工作证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作环境存在职业病风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有效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裁决由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同时确认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垫付部分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申报。员工应保存工作环境证据及诊断材料。基金介入不影响企业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程序衔接。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