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未出具证明被判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未出具证明被判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入职三个月后被无故辞退,双方就补偿事宜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招聘进入研发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张某某表现出色,但公司于2024年7月突然以'考核未达标'为由解除合同,既未出具书面辞退证明,也未明确说明考核标准。张某某在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提供合法依据,公司未出具辞退证明构成违法解除;公司辩称张某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但未提供考核记录及通知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辞退证明及考核依据,公司仅提供空白考核表。员工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表现。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履行法定辞退程序,但主张考核结果已通过口头告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出具辞退证明且无有效考核依据,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工作时间对应月工资的两倍,且需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明确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留存完整考核证据。员工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材料,若企业未提供辞退证明且无合法依据,可依法主张双倍补偿。本案中公司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凸显书面证明在劳动争议中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