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中介吃差价促成一房二卖,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介吃差价促成一房二卖,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h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到底怎么算?一个真实案例教你彻底搞懂</h1>

<p>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常见的纠纷往往集中在“定金”和“违约金”这两个条款上。很多人签订合同时只关注房价,却忽略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导致一旦交易黄了,双方为几十万的定金或违约金对簿公堂。今天我们就以一起典型的北京案件为例,把定金罚则、违约金调整、解除权行使等核心法律规则一次性讲透。</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23年6月,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房屋总价480万元。张某当天支付定金50万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p>

<blockquote>“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20%的违约金(即96万元),守约方另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或退还)定金。”</blockquote>

<p>后续因李某拒绝配合网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p>

<ul>

<li>解除合同;</li>

<li>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li>

<li>同时支付96万元违约金。</li>

</ul>

<p>李某则辩称:定金和违约金属于竞合,张某只能二选一,而且96万元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p>

<h2>法院如何认定?关键裁判要点拆解</h2>

<h3>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h3>

<p>很多人以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只能选一个,但法律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第23条规定:</p>

<ul>

<li>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但不可以同时主张。</li>

<li>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时,才能并用。</li>

</ul>

<p>本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以并用,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只能在“双倍定金100万”和“违约金96万”中二选一。张某最终选择了适用定金罚则,获得双倍返还100万元。</p>

<h3>二、约定的20%违约金是否必然过高?</h3>

<p>很多人签订合同时随手写20%,以为法院一定会支持。实际上,《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明确:</p>

<ul>

<li>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li>

<li>以房屋买卖为例,通常以守约方重新交易造成的差价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装修损失等作为参照。</li>

</ul>

<p>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96万元(比如同小区房价在短时间内上涨了100多万),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总房款的10%,即48万元。如果张某当初选择了违约金这条路径,最多只能拿到48万,而不是约定的96万。</p>

<h3>三、卖方违约时,买方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吗?</h3>

<p>很多人以为卖方违约后,买方只能要赔偿。其实《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在能够继续履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守约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张某在诉讼中追加了“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但因李某已将房屋过户给案外第三人,法院认为继续履行已客观不能,最终未支持。</p>

<h2>实务中如何写才能最大化保护自己?</h2>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几条最实用的合同写法技巧:</p>

<ul>

<li>想让定金和违约金并用,必须明确写“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或“违约金不代替定金罚则”。</li>

<li>违约金比例建议写“总房款的10%-15%”更安全,20%几乎100%会被调整。</li>

<li>增加损失补偿条款,例如“因违约导致的差价损失、装修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等,违约方另行赔偿”,这样即使违约金被调低,还能主张实际损失。</li>

<li>在补充条款中写明“任何一方故意拖延网签、贷款审批、过户等行为,视为根本违约”,把违约行为列得越具体越好。</li>

</ul>

<h2>总结</h2>

<p>这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实际上把《民法典》时代定金与违约金的最核心规则全部展现出来:定金和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20%的违约金几乎必然被调整,守约方要提前准备好实际损失证据,同时在合同中用清晰的文字把“并用权”和“实际损失补偿”写死,才能真正实现最大化保护。签订合同时多花10分钟把补充条款写清楚,往往能省下几十万的诉讼麻烦和经济损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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