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双十一包裹延误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王先生在京东平台下单某品牌智能手表(金额1299元),订单标注12月3日发货。平台显示物流停滞于12月1日,未更新信息达72小时。王先生多次催促无果,12月7日以物流异常为由申请取消订单,但商家坚持发货并拒绝退款。期间王先生发现商品已通过其他快递发出,但物流信息始终未更新。平台以‘已发货’为由驳回取消请求,导致商品实际未送达。消费者主张因商家未履行物流时效承诺引发的违约责任,涉及双十一期间特殊物流规则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法院查明商家未按承诺时效发货且平台未及时通知消费者,组织双方调解后确认订单无效。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取消订单并获得全额退款,判令平台承担部分物流信息管理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双十一等大促期间商家需对物流时效作出明确承诺,并落实平台信息公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