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跨境电商家电拒收案

跨境电商家电拒收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深圳消费者王女士在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价值6800元的进口扫地机器人,因泰国疫情导致物流延误超45天。平台显示'预计15天内送达',但实际因清关问题持续未更新。消费者多次催促无果后,于第38天拒收包裹并要求退款,但平台以'已产生运费'为由扣除了280元运费。消费者认为平台未能提前披露物流异常风险,且在双十一期间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告知义务。平台回应称已履行基础告知义务,但未提供详细物流说明。法院审理发现平台未在订单页面明确标注跨境物流特殊性,且在消费者申请退款时未主动承担运费。案件涉及双十一期间物流异常处理标准问题。

审理过程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认定平台未尽风险告知义务,要求平台承担全部运费。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退款请求,平台需退还扣除的运费并赔偿300元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界定双十一期间物流异常与平台告知义务的关系,规范跨境商品配送标准

分类:物流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