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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京东超市包裹延误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张某某在京东平台下单某第三方入驻商家的进口咖啡机(价格1299元),选择‘次日达’服务。订单于10月15日生成,但物流信息显示包裹于10月17日才离开仓库,此后长期无更新,直至10月25日仍未送达。张某某多次联系客服未果,遂申请退货。商家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称物流异常属于快递公司责任。法院调取物流系统数据后发现,该仓库存在系统故障导致信息未及时上传,且商家未主动提示用户物流异常风险。该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对物流时效的监管要求,揭示大促期间平台与商家协同责任缺失问题。

审理过程

法院依据物流信息及平台数据认定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1299元并承担往返运费25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强化平台对物流异常的监管义务,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商家履约风险。

分类:物流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