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3C商品驿站丢失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某品牌无线蓝牙耳机(单价399元),订单备注明确要求‘送货上门’。商品于6月18日由快递员送达,但未进行电话通知或短信提醒,直接放置在指定的菜鸟驿站。张先生次日前往驿站时发现包裹丢失,立即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称包裹已签收,但监控显示快递员未实际交付。经平台核查,商家未在订单中备注‘可放驿站’选项,但物流信息显示快递员已选择驿站代收。张先生主张快递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商家未提前告知配送方式变更,导致其无法及时取件。商家以‘平台默认配送方式’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快递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商家未明确告知配送模式变更,构成共同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重新发货并承担首次运费,快递公司赔偿20%商品价值作为丢失补偿。
涉及法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0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确立‘送货上门’服务需配套通知机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